
在民間借貸中,行為人的行為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詐騙類犯罪、違反市場準入犯罪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常見的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那么借貸涉嫌犯罪,借貸合同是否有效。
為了更好的解釋這個問題,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說明。
一、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的情形整理如下: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民間借貸合同絕對無效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4條規定,以下民間借貸合同絕對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三、借貸涉嫌犯罪,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由上文可知,法律規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貸合同是無效的,那么假如不是這種情況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3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對于該條的立法依據,有專家解讀到:
(一)對于涉嫌詐騙犯罪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理由如下:
第一,行為性質不同。
涉合同的詐騙犯罪存在著有所牽連但截然不同的兩個行為——詐騙行為與合同行為。
詐騙行為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所實施的以簽訂合同為手段、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行為,是單方行為。
合同行為則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盡管合同一方因被欺詐而做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共同實施的行為,是合同行為是雙方行為。
第二,刑法與民法的著眼點不同。
刑法的聚焦點是詐騙行為,所評價的是該行為是否嚴重到觸犯刑律需施以刑罰處罰的程度;民法的著眼點則在于合同行為,所評價的是該行為是否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否應賦予該行為以私法上的效力。
如果按照締約手段與締約結果的劃分,刑法關注締約的結果,但最終落腳點在于締約的手段是否構成犯罪;
民法關注締約的手段,但最終落腳點則在于締約的結果是否具有效力。
締約一方的詐騙行為侵害國家利益,并不意味著締約雙方的合同行為也損害國家利益。合同行為是否侵害國家利益,評價的對象是合同本身(標的和內容等)。
因此當事人一方的詐騙行為,從民法視角觀察,可被認定為欺詐,認定欺詐類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更具理論與實踐意義,
由此,對于涉嫌詐騙犯罪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問題,并不當然受犯罪與否的影響。
存在犯罪行為,民事合同仍有可能有效;
不存在犯罪行為,民事合同也有可能因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而無效。
(二)違反市場準入類犯罪(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與民間借貸合同相交叉時,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不應認定為無效。
理由如下:
第一,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可以清楚地看出,公法規范所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該種類型的合同。
第二,之所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市場準入制度構成犯罪,而與此相關的民間借貸合同仍然有效,還因為該行為是由一方締約主體單獨實施,而非雙方主體共同實施的。
第三,非法經營類犯罪的構成是多個非法經營行為疊加的結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除外)。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言,該罪的構成同樣也是由若干個民事借款行為的疊加從而導致發生由量變到質變。具體到每一筆借貸業務,均是在當事人自愿情形下發生的,并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也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而都是合法有效的。
申言之,作為微觀構成的單個民間借貸合同放在《合同法》第52條視域下審查,由于都沒有違反該條文中任何一項無效情形的規定,因而都是有效的;
而將所有借貸合同聚合形成一個整體,因其達到了刑罰規范或制裁的程度,作為宏觀的、整體的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構成了犯罪,二者并行不悖。
第四,作為合同相對方的債權人在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一般并無過錯,其利益更應受到保護;相反,如果認定雙方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無過錯方的利益恰恰有可能會受到損害。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為例,合同中往往約定了較高的利息,如果認定合同無效,犯罪人只歸還本金和占用資金期間的利息損失,卻免除了歸還事先約定的較高利息的合同義務,其反而獲得了額外利益。這對于保護無過錯的合同相對方而言,是極其不利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
(摘自《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作者:杜萬華、楊臨萍、韓延斌、王林清、于蒙,載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讀》2015年第9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四、借貸涉嫌犯罪,程序上怎么處理
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
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
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結 語
以上就是民間借貸中關于“借貸涉嫌犯罪,其借貸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解讀,希望能為大家帶來幫助,如遇到較為復雜的情況,建議咨詢相關專家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