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借款用途的規定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2013年8月15日,張某的朋友盧某向其借錢,張某考慮再三,也咨詢了一位律師朋友,最終將10萬元現金借給了盧某,并讓盧某出具了借據,寫明了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借款用途等詳細信息,在此之后,盧某又以其他理由分別兩次向張某借錢,張某按照第一份欠條的格式也讓盧某出具了兩張借據。后來借款期限到,張某按照借據的規定多次向盧某催要欠款,盧某均未償還,并且在此期間,雙方也因為生意往來發生了一些爭議,盧某認為,自己寫的其中兩張借據都是因為生意往來形成的,現在那些貨款已經結清,他不應該再為此還款,但是張某出具的兩張借據上均顯示盧某的借款用途是用于購房和孩子上學所用,最后法院依據借據的內容判定盧某返還張某的欠款。盧某為此很是郁悶,他想了半天都不明白自己到底錯在哪里,明明借的錢已經還清了,為什么還要再還 一次?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借款時一定要注明借款用途,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借據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借據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本案中,盧某提出的借款用途與借據上所記載的文字內容不一致,故法院不予支持。我們在實際借錢中,應注意: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說,作為出借方,防人之心不可無,一定要在對方的借據上將每個細節搞清楚,以免在之后的訴訟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而作為借款方,更是應該注意借據上借款用途的條款,不然很容易造成此案中盧某的悔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