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糾紛是民商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而民間借貸中關于質押物的簽訂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民間借貸律師為您解讀。
2015年3月18日,潘某與鄭州一家汽車租賃合同簽訂一份自駕車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期一年,可是潘某后來染上毒癮,自己經濟已經非常困難,更加湊不齊毒資的錢,于是潘敏心生一計,他將該車質押給自己的好友倪某,并從倪某處借款30萬元,還約定潘某將錢全部還給倪某時才能把車開走。不出所料,潘某并沒有定期向租賃公司交納租車費,租賃公司調查此事時才知道車已經被潘某質押給了倪某,而且潘某將借款都用于了購買毒資,租賃公司立即報案,公安部門經過調查,查清了事情的來龍去脈,故將該車從倪某手中取回并返還給了租賃公司,但是倪某卻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非常生氣,就將潘某和公安部門均告上了法庭,要求潘某還款,并由公安部門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依據事實,只判定由潘某還款。
河南煥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在本案中潘某在明知租賃的車輛不允許質押的前提下,將車輛質押,換取借款,其行為違背了《擔保法》的有關規定,應認定質押行為無效。但其從倪某處借款的法律關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且倪某在借款時并不知道潘某用于購買毒品,故判決潘某應返還倪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門扣押轎車并將車返還車輛所有權人,是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用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而倪某由于對質押財產審查不細,結果吃了大虧。對于汽車這樣的動產質押,債務人必須是動產的所有權人。如動產是第三人所有,質押須經其同意。質押應該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大額借款最好設立擔保,擔保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人一定要查清楚質押物的所有人到底是不是借款人,不要以為車輛等動產已經在自己的手中就覺得有了最好的保障,要清楚依據法條的規定,借款人沒有所有權,該質押關系就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