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訴訟權利,義務人便享有抗辯權,從而導致權利人無法勝訴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5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通則》第137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和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但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名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所以,對于訴訟時效,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態度,只有當事人對訴訟時效提出明確的抗辯時,法院才會處理。
二、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訴訟時效
1、對于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起訴后,被告在答辯狀或者開庭答辯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才會進行審查。
2、民間借貸糾紛一般適用兩年的一般時效制度,但是要區分有還款期限借貸合同、無還款期間借貸合同和分期履行借貸合同3種情形。
(1)有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
還款期限到期后兩年內,出借人應要求借款人還款,如兩年內不主張,及屬于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也就是說,喪失勝訴權后,原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法律不再予以強制保護,只能靠個人的信用或者道德來約束。
(2)無還款期限的借貸合同
此時訴訟時效應該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一般也是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限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之日起計算。
如借款人未表示拒絕還款或無力還款的,或者承諾履行但需要時間準備的,借款人應該給其合理的準備期。準備期屆滿后仍未履行的,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自準備期屆滿之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對合理的準備期達成一致的,從其約定;未達成一致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原則上不宜少于2個月。
(3)分期履行借貸合同
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