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僅有欠條能否證明大額借款關系的成立?
【經典案例】
2009年7月8日,張某向顧某借款1050萬港幣,張某向顧某出具一張欠條,載明:今欠顧某港幣1050萬現金,于2010年底還清。張某簽名并按捺手印,顧某當場(北京市大興區)將現金交付給張某,后顧某訴訟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但原告顧某訴訟時除了一張欠條無任何證據。
【案件焦點】
僅憑張某向顧某出具的欠條,無大額資金出借手續及資金來源憑證,能否證明顧某與張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法院認為】
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攜帶大額現金入境,需要向外國海關申報。
本案中,顧某攜帶1050萬港幣入境未辦理進境手續,與法律規定不符;
第二,經法院釋明,顧某未提交銀行提款憑證,以證明其資金來源,故顧某對資金來源的陳述無證據證明;
第三,顧某在審理過程中對出借款項來源說明陳述不一致。
【裁判要旨】
第一,實際出借款項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要件。
通說認為,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要求同時具備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出借方實際出借資金兩個要件,否則借貸關系不成立。
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注重對第二個要件的審查,要求貸方詳細陳述出借細節、提交大額資金來源的證據,利于查清案件事實,進而判斷借貸關系是否成立。
第二,審查是否是實際出借款項的參考辦法。
1、通知當事人親自到庭,自行陳述案件細節,通過察言觀色判斷案件事實;
2、就借款的關鍵性細節問題進行多次詢問,針對矛盾之處追問;
3、明確分配舉證責任,告知貸方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三,了解案件相關社情民俗(比如本案涉及的澳門博彩業),熟悉案件涉及相關規定(比如本案涉及的離岸公司規定、海岸出入境規定)。
【其他相關知識】
第一,法院對于民間借貸的證據審查原則
根據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和各證據之間的邏輯聯系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原告(出借人)的舉證責任
1、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2、借據的來源;
3、借貸的內容;
4、是否將款項交付被告;
5、支付方式、支付憑證、原告支付能力;
6、交易習慣;
7、原被告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