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借貸關系中,常常有因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等原因重復書寫借據的情況,當事人持有借款人重新書寫的借條提起訴訟,如何認定借款事實和實際借款金額呢?
【法院說法】
第一,無證據證明在后借條包含在前借條借款的,將承擔前后借條所有借款的還款責任;
第二,有證據證明在后借條包含在前借條借款的,按照后借條借款金額承擔還款責任。
通俗的說,一方當事人主張多份借條系重復書寫,之間具有包含關系的,需要就自己的該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如不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需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律師建議】
借條是民間借貸糾紛中至關重要的、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證據。因此,在訴訟中如無相反證據推翻借條,將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因此,日常生活中,當事人之間發生借貸活動時,因借條匯總、訴訟時效等多種原因,需要重復書寫借條時,應當注意收回原來的借條。
同時,在收回原借條進行銷毀時,要注意消滅證據的方式,如果僅僅是撕毀借條,經對方拼合粘貼,還有可能被對方作為證據進行惡意訴訟,建議撕毀借條時,雙方出具一個銷毀此借條證據效力(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額的借條作廢)的說明,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如因客觀原因無法收回原借條時,應當在書寫總借條時,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金額的借條作廢,以便構成足以推翻原借條的有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