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需要負全部責任的20中情況
目前頒布的快速處置事故現場若干規定進一步細化當事人自撤事故現場的操作程序,同時還需要明確20種肇事人需要負全部責任的事故情況,為雙方當事人盡快的沒明確責任撤除現場提供了有力的證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當事人應標明固定車輛的位置,撤離現場報警等候處理。
(一)對事故事實有爭議的;
(二)一方駕駛員屬酒后、無證駕駛、駕駛無牌機動車輛的。
值得重視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后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新發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在部分環節上做了小部分的調整,從而使駕駛員自撤事故先查過更具有操作性。
單車事故:不要出具證明,可以自行駛離,需要出具證明的需要等待交警處理。
兩車事故:事故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且當場自行協商一致并結算費用的,也可以自行駛離但必須出具證明的,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后等待交警到場處理辦理結案的手續,損失金額在1000元以下也可自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時,或者僅僅確定排場比例的,填寫“確認書”后事故低交通事故處理部門辦理結案手續。
新規定中“在不影響交通地點”一般是指臨近事故現場的緊急停車帶、高架橋匝道口、大橋、隧道口等處的斑馬線、導流線、相臨的次干道、支路、機非隔離的開口處等待對車輛通行影響較小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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