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消費者索賠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所以,根據此規定,消費者的索賠權包括以下內容:
1、超時服務
《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因此超時服務所包含的內容極其廣泛,如班機晚點、班車晚點、預約服務延誤等等。超時服務的索賠又分為兩種:一種是事后索賠,一種是事中索賠。
2、延誤使用
消費者只要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購買了不合格的商品從而耽誤使用的,就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
3、精神損害
《消法》第五十條規定,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所以,消費者應有精神損害索賠權。
4、贈品質量
現在銷售者推出的“買一贈一”等活動中所贈送的“免費”商品,其實并不是純粹的贈與,而是“有償贈與”,所以,“免費”并不能“免責”,銷售者有義務保證贈品的質量和服務的質量。如果消費者因使用免費產品或接受免費服務遭受權益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三包產品”超期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據此,消費者購買的消費品一旦因其自身缺陷原因而造成損害的,只要購買后未超過產品說明中所標明的安全使用期的,仍然可以向銷售者索賠。
6、三倍賠償
《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消費者維權注意事項
消費者在維權過程中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否則的話最后的判決就有可能不利于自己。
1、保存消費證據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活動中,一定注意向銷售方索取購物憑證或服務收據。如果所購買的商品產生故障或突發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必要時請有關部門勘察證明。
2、消費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獲得知識權、人格尊嚴權、監督舉報權。
3、訴訟時效
我國有關法律明文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為一年;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為兩年。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消費者應及時地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4、維權渠道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幾種途徑解決:
(1)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2)工商、質監等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3)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選擇合理的維權渠道,使問題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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