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情
2004年5月9日24分時,行人曹某在宣武區的南二環路上的主路東側步行由北向南的進入二環主路橫穿馬路時,當好有一輛奧迪劉某駕駛的奧拓牌車小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在主路內側第一條車道內行駛,劉曹某發現曹某后采取的緊急制動措施過程中,小客車前部與曹某身體發生接觸,造成曹某當場死亡,小客車受損,曹某的家人一劉某和華泰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認為曹某在穿過馬路時違反了安全法第61條法規,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地方應靠左邊行走,第62條規定行人在通過路口時或者橫穿馬路時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路口安全后方可通過,將其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置于機器危險的境地,是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次是劉某在緊急狀態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應急措施,剎車、鳴笛、避讓等行為,基本已經做到了作為機動車在遇到緊急狀況事所應作出的必然反映,但是劉某在發現行人時與行人相距約100米,采取的措施是鳴笛,輕剎車而未及時踩死剎車,避讓行人時與行人所行方向一致,在采取措施過程中輕信行人可以快速前行避開其車輛,卻有不當之處。曹某的行為違法以及劉某采取的應變措施,共同構成減輕劉某應負賠償的責任,應以減輕劉某對曹某之死責任,承擔50%賠償責任為宜,劉某為其所有的奧拓牌小橋車在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劉某車輛的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死者曹某之近親屬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具有法定賠償義務。終審判決奧拓車司機劉某一次性賠償死者丈夫吳軍發等四人損失共計10萬余元。劉某反訴請求死者家屬賠償其修車費得到法院支持,獲賠修車費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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