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基本流程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事故發生后,基本的處理流程如下:
一:現場勘查
1.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無傷員的情況,當事人對事實成因沒有爭議,僅僅是一些輕微的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故雙方已經達到事實,可以雙方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撤離事故現場,如有對事故有爭議可撥打122或報警并保護現場,車輛有保險的,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到現場。
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并快速處置現場。
3.發生事故后需要進行現場的勘查包括一系列的訪問,攝影,現場制圖、丈量等細致的工作。
4.事故現場勘查后如果沒有什么無誤后應要求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進行圖上簽字確認。
5.為檢驗需要,必要時可扣留肇事車輛和當事人的相關證件。
6.與發生事故的當事人預約處理的時間。
7.事后展開調查必須依法進行,包括詢(訊)問、痕跡提取檢驗、技術檢測、損害評估和其他必要的鑒定。
二:責任認定
1.在調查階段有時候需要召集所有的當時人到事故的現場進行事故的處理或者調取聽證。
2.調查事故的基本情況和收集相關的充足證據后,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責任認定。
3.公布責任時,必須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席講清事故的基本事實和認定責任的理由與依據。
4.告知當事人申請重新認定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三:處罰
1.責任認定發生法律效力后,應對責任當事人作出處罰意見呈送領導審批。
2.處理后的結果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填寫處罰的裁決書。
3.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和法律時效。
5.完善處罰的相關手續。
6.執行處罰。
四;賠償調解
賠償調解需要收集與損害相關的證據、票據等各種資料。
在收到認定書后10日內各方一致書面申請公安調解調解成功后,制作《調解書》,并分別送交當事人。
調解未成功或未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逾期申請、對事故認定、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 訴訟途徑解決
1、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在交警給出的時間內不予起訴的,也沒有達成調解意見的,交警將肇事車輛放車。
2、收到責任認定書后,其中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的同時需要全部保全查封對方的車輛,以保證將來的能用的上做執行,如果是一些傷情特別重要的,需要住院治療一段時間,或者住院期間需要進行手術的治療。
3、法院立案后,向交警部門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查封車輛。
4、法院開庭,可能構成需要傷殘鑒定的,向法院提交鑒定申請。
5、鑒定結果出來后,或者治療基本結束后,法庭開庭審理,判決。
6、受害人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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