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時,最先審查的就是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交通事故中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
同時,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確定罪與非罪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提供依據。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在業內存在些許爭議,那么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究竟如何?
在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據效力之前,我們需要了解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涵和法律屬性,只有明白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位,我們才可以理解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涵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性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前稱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至今仍有這樣的叫法,后來國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確將“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的“責任”二字去掉。
由此在法理上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了定性,即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但在文書中仍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并據此確定當事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賠償責任。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義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所出具的法律文書。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的地位
第一,民事賠償上,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作為交通事故中民事賠償的重要依據。
第二,確定罪的標準上,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法院在審理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確定罪與非罪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提供依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屬性
(一)判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法律屬性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公安部公交管(2008)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執法程序正當性的核心證明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時應嚴格按照如下法定正當程序進行:
第一,接到報警后,首先應當立即指派交警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第二,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檢查,收集證據,必要時扣留事故車輛以備核查;
第三,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進行專業性檢驗或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
第四,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檢驗、鑒定結論,制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由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在交通執法中的履職記錄,是對其執法程序正當性的起核心證明作用的法律文件。
(三)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主要法律文書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部門在處理交通事故的各階段和各個環節,都應當依法制作工作性法律文書。
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對交通事故的認定與處理的具有整體性、終結性和權威性法律文書。
(四)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警部門處罰事故責任人的直接法定依據
法律規定,交警部門應在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5日內,對事故責任人作出處罰。處罰主要是指:
第一,扣押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當接到法院對機動車駕駛人的有罪判決書或者證明機動車駕駛人有罪的司法建議函后,作出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第三,同時具有逃逸情形的,作出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決定;
第四,專業運輸單位的車輛6個月內2次發生1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該單位或者車輛駕駛人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事故發生地的縣級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將專業運輸單位車輛肇事情況錄入全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信息系統,并將處理意見轉遞專業運輸單位公安機關交警部門,由其依法處理。
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作為自己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依據。
注:未完待續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我們將在《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下篇)》中進行專門說明。
本文整理參考文獻:
1.王維庸《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法律屬性與證據效力》(文)
2.張凌彥《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