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認定書在訴訟中的地位非常重要。
對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在業內存在些許爭議,那么訴訟中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證據使用的效力究竟如何?
前面分析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法律屬性,是就制定機關的對內效力而言。
事實上,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公安機關認定和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定法律文件,同樣具有對外之法律效力,一個是民事訴訟,一個是公訴刑事案件,主要表現為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三、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的分歧
(一)學術界業內觀點分歧
1、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書證說。即認為它是以其內容來證明案件情況的。
2、交通事故認定書之鑒定結論說。即認為其符合鑒定結論的特點。
依據是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62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復核工作。”
3、交通事故認定書之勘驗、檢查筆錄說。認為其屬于法定筆錄之列。
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條,“交通事故認定書實際上是包括了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等。”
(二)法院審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時中對待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走勢
1、注重審查型
即法院堅持民事證據的審查認定標準,對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客觀性、相關性及合法性審查。
主要理由有二:
一是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事實中并不包括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是交警部門所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起的只是證據作用,其本身并不直接產生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后果。
2、盲目肯定型
即不持懷疑的完全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理由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成因及當事人責任等認定的法定文書,具有客觀性、技術性和權威性,且法律已明確規定其不具有可訴性,當然可以作為民事審判的證據使用。
在這兩種趨勢中,前者是占主流的,但后者依然存在,導致上訴改判或者發回重新,甚至啟動再審機制糾錯。
四、辨析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證據效力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定證據
首先,我們必須要肯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法律上所稱的證據。理由有二:
一是,證據的基本屬性是合法性、客觀性和相關性。
二是,從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看:
第一,公安交警部門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合法,具有合法性;
第二,通過現場勘查并溶入技術含量,具有客觀性;
第三,揭示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成因與責任人及其事故車輛,與案件發生之事實具有相關性。
因此,該認定書屬于證據,而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屬于法定證據。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屬于一種民事證據
關于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屬的證據類型,前文已談到學術界對此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專業技術對交通事故成因的一種技術鑒定,屬于一種民事證據。”
筆者認為,這種定性是最為合理的。無論是書證、鑒定結論還是法定筆錄都屬于民事證據之列,也均屬法官應當審查之列。
本文整理參考文獻:
1.王維庸《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法律屬性與證據效力》(文)
2.張凌彥《淺議交通事故認定書》(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