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我陪學生租房讀書,由于住房漏雨,曾多次向房東反映,但一直沒有解決,我自己上房去維修,我的鄰居在我沒有叫他的情況下幫我維修,但不慎從房上跌下,導致雙腿骨折,房東不承認是他的責任,將所有的責任推到我的身上,請問我和房東以及受害者各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來源:法制網游客)
答:首先,針對您租住的房屋漏雨的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因此,如果您在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時,并沒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維修義務,則應當推定為出租人即房東承擔該義務,如果房東未履行義務的,您可以自行維修,但維修費用應當由房東負擔。
其次,您在房東未履行維修義務時,自行維修漏雨的情況期間,鄰居在您并未要求其幫助的情況下幫助您維修,此時您與鄰居的關系形成我國法律上規定的無償幫工關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您在鄰居幫助您時明確提出拒絕其幫工的要求,而其仍舊幫助您,您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如果您并未明確拒絕,而造成了鄰居受傷的情況,您則需要承擔對鄰居的相關賠償責任。綜上,您維修漏雨的相關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而鄰居受傷的費用應當由您自行承擔。
【案件回顧】
房屋年久失修致屋頂瓦片破裂漏雨,房東張女士讓租戶陳先生幫忙上樓頂更換石棉瓦時,租戶不慎跌落摔傷,被診斷為多處骨折且做了兩次外科手術,花費醫療費數萬元。本是好心幫房東維修,卻遭遇意外傷害。出院后,租戶及家屬將房東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共計14萬余元。
2015年2月,三峽壩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義務幫工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房東承擔80%的責任,租戶承擔20%的責任,房東共賠償各項損失11萬余元。
【法官判定房東擔主責】
庭審辯論焦點為,陳先生是否為修繕張女士的出租屋而受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從其他租戶的證言及陳先生的陳述及受傷的鑒定結論,可以認定陳先生修繕房屋時摔下受傷的事實,支持其要求張女士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
考慮到陳先生作為具有完成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到房頂進行修繕作業的危險性應當具有注意安全的義務而未注意,他應對其所受損失適當承擔一部分。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承擔20%的責任,張女士承擔80%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