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顧】
某駕校雇傭的某教練帶領學員在指定的公路上練車。學員甲在一拐彎處應踩剎車減速時,誤踩了油門,車輛躥了出去。教練雖然采取了制動措施,但為時已晚。練習車還是將行人乙撞倒在地。那個這個事故責任怎么算?
【煥廷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有相關規定,“接受機動車駕駛培訓的人員,在培訓活動中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駕駛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學員系在駕校培訓過程中,駕駛駕校的車輛練車,因操作不當,將行人撞傷。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行人若主張由駕校承擔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駕校承擔賠償責任后,能否向教練追償的問題,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教練與駕校之間是雇傭關系,作為雇員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情況下,雇主在承擔完連帶賠償責任后,才可以向其追償。而在本案中,教練顯然已經盡到了自己的義務,但仍未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教練對本次損害的發生不存在任何過失,駕校無權向其進行追償。
【法律晚茶】
學員在駕校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責任的認定及責任承擔上有別于一般的交通事故。
首先主體不同,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主體都擁有機動車駕駛證,是已經過訓練通過資格考試的人員,他們在駕駛技術及心理上都是相對完整的;而駕校的學員們不同,他們尚在學習當中,也未通過資格考試,屬于不能單獨駕駛上路的人員。
其次,因果關系不同,在過錯程度上,擁有駕駛證的人員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由駕駛員來承擔,而在駕校學員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是多方面的,它分為學員責任跟駕校責任。駕校的職責就是安排教練員教育和幫助學員駕駛上路,并且規避交通隱患,保護學員安全駕駛的義務,因此法律也賦予了他相應的責任。如果學員有重大過失,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最后,對于駕校與保險公司訂立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學員在駕車上路練習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類似于駕校練車出事故,試駕出事故的也很多,那么對于試駕事故該如何解決,煥廷法律服務團隊將會在后期推出相關文章!最后小牛提醒廣大司機師傅或者準司機師傅,駕車時務必注意周圍情況,尊重生命,安全行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