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河南省某儀器制造有限公司2012年5月15日,以經營管理不善、產品銷路滯緩,公司有銀行貸款,應收債無法收回導致資金周圍不靈、資不抵債為由,向法院申請進行破產清算。該公司債務自查,截止2012年2月,該公司資產為401.82萬元,其中流動資金為9206.52元,應收款為400.89萬元;公司負債總額為834.76萬元。公司向法庭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債權情況表、債務情況表等證明該公司屬資不抵債,公司現處于停產狀態,無法繼續經營。
【法院審理】
法庭經審查認為,該公司以資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破產清算,符合法律規定,受理了該破產清算案件。
法庭在召開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兩名外協戶認為公司欠其貨款,要求申報債權。
然而公司不承認該兩筆債務,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對該兩筆債權進行核查亦未通過。兩名外協戶向法庭提起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訴訟。法庭經審理,認為公司欠該兩名外協戶的貨款事實,確認他們享有3.8萬元債權。
管理人在審核公司賬目過程中,發現該公司提供的會計核算資料不完整,債權人申報債權提供采購收貨單與公司提供的會計憑證不一致,且債權人提供供貨材料在會計憑證上無法找到。公司提供的破產清算資產負債表的資產總額是401.82萬元,其實主要應收款為某棉紡織品有限公司欠款400萬元,破產案件管理人為進一步核實該筆欠款,進一步了解該公司情況,發現該公司已經注銷不存在,處于無產狀態。
據此,管理人多次要求申請破產人公司提供補充資料,卻一直無法提供。種種跡象表明,公司破產清算案疑點頗多,有借破產之名以達到逃避債務的嫌疑。
法庭認為申請人無法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核算資料,管理人無法制作破產清算相關財務情況、財產狀況等報告,清算工作無法繼續進行,申請人的資不抵債主張也就缺乏事實依據。
【律師說法】
所謂風險就是某事朝著錯誤的方向發展并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這種后果將對機構的計劃造成損害或使機構目標更加難于實現。因此,風險管理就是指通過有關制度和程序對風險進行界定、評估、控制和最小化,并把風險控制在與有關機構的“風險胃口”,或者說是該機構吸收、控制風險或承受風險結果的能力相適應的水平。
一、什么是債務風險
指人在法律保護范圍內面臨的債款損失風險。它的內容主要包括:
(1)訴訟時效風險。如《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示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第136條規定對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產品而未予聲明、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等進行索賠,時效均為1年。對交通運輸、郵政方面索賠,時效為60~180天等。
(2)人破產風險。
(3)債務人解體風險。如債務人在解散或被撤銷時已無財產償還債務等。
(4)債務人犯罪風險。
(5)社會性風險。 指由于人們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使債權人無法依法追償債款的風險。雖然法律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利益,但由于債務風險的客觀存在,債權人在經濟往來中不能單純依靠法律保護債權,還必須進行事先防范,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發生。
二、公司宣布破產債務仍需償還
1、首先需要用公司財產償還債務。
2、如果公司財產不夠償還的,且存在公司人格混同,則股東也需要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95%的人對這些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