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陸某與原告陸小某之母孫某與2015年訴訟離婚,法院認為由于孩子一直跟隨其母親生活,為了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原告陸小某由其母親孫某撫養,但是被告陸某需要每月支付原告陸小某1000元撫養費。被告陸某一直按照判決每月按時支付給原告陸小某1000元的撫養費。現原告陸小某的母親認為,由于物價的上漲,以及陸小某正在接受教育,而本地教育費用非成本很高,所以被告陸某每月支付給原告陸小某的撫養費已經不能維持原告的正常生活以及教育的需求,所以,原告陸小某認為應該增加每月撫養費至2000元,以及被告需要承擔原告陸小某教育費用的一半。

裁判:法院裁判認為,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定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但是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判決或者協議做出之后至今,原告生活花費增加或被告收入增加,故對于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原告要求被告另行負擔其自上幼兒園至學業結束的教育費用的一半,無相關法律依據。
律師評析: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所以本律師提醒大家,雙方離婚時,一定要考慮以及結合雙方的經濟水平來約定撫養費的數額。如果有特別情況發生時可以變更撫養費的數額,但是需要滿足上述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