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2年7月1日,鄭州某派遣公司(系原告)與趙某(系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并于2012年7月23日為被告辦理工傷保險,后派遣被告至鄭州某實業公司工作。2013年8月3日,被告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送往醫院治療傷愈后于2013年11月1日返回用工單位工作,此后,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均未為被告進行工傷申報,至2014年1月3日,被告申請理離職手續,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在此之前,即2013年12月23日,被告向鄭州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被認定為10級傷殘,其后,被告與原告取得聯系商議此事,原告不予認可。后被告就該項工傷事宜向鄭州中原區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委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仲裁裁決書,原告對此不服,訴至鄭州市中原區法院。
【煥廷來辦案】
我方系被告代理人,考慮到被告的實際生活情況,同時兼顧委托人的意愿,作為團隊式法律服務,我方在接受委托后即刻召開了緊急法務會議,理順法律關系,確定代理思路。其后,為進一步了解案情,我方快速與本案中鄭州中原區勞動仲裁委的仲裁員取得聯系,通過交流得知,針對本案中被告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仲裁員是依據“當月工資當月結算”進行裁決,為了為受托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合法利益,我方主辦律師在開庭過程中堅持了“本月結算上月工資”進行爭取,并向法官作出說明,使得最終判決改變了仲裁的相關裁決。最后經過整個的團隊的努力我方完勝,委托當事人對結果較為滿意。但主辦律師卻說到,“本案雖結果理想,但在辦理本案的過程中,我們對于時間的把握并非完美,從開庭到判決下來的期間,我們還可以做很多工作推進本案進行,亦或是促成本案和解,因為被告作為受害的一方,最希望的盡快拿到賠償,這一點我們做的仍不夠好,還需繼續努力。”
【煥廷有話說】
(1)企業(系原告)為何敗訴?
論起來,本案中的派遣公司既為員工繳納了工傷保險,原本就不需耗費如此大的精力去訴訟,也不該承擔被告所要求的工傷賠償,其問題就在于公司雖繳納保險但并未按時向本地區社保局提出工傷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申請。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30內未提出申請,就要負擔本應由社保承擔的責任。煥廷團隊在此提醒廣大企業,在企業的管理及經營過程中,遇到該類問題,一定要咨詢當地律師,為您規避潛在的法律風險,免去您后期的訴訟奔波之苦,省時省力又省錢。
(2)職工(被告)為何能勝訴?
簡而言之,本案中被告之所以能勝訴,就在于原告的證據齊全、程序萬倍,下面小編為廣大百姓列一下申請工傷的流程,希望能幫到您(以在鄭州市中原區申請為例):
第一步:向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
第二步:待該局工傷認定決定書下發后,向鄭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
第三步:持上述鑒定表,與用人單位溝通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議,先向鄭州市中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步:對仲裁不服,在收到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提起訴訟。
即“工傷申報——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訴訟”這一套完整的程序走下來,工傷職工想要獲得賠償是基本上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只不過是時間問題。
注:以上所說,是以用人單位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或者交納卻在工傷發生后30天內未主動為職工申報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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