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第12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二、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
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三、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