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發生糾紛后會直接想到
請律師打官司,殊不知律師的作用不僅僅是打官司,解決糾紛的方式也不僅僅是打官司。今天我們就聊一聊當事人決定打官司前應當想清楚哪些事情;
第一、是否必須打官司
打官司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訴訟只是解決糾紛的方式之一,并非唯一的方式。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通過雙方和解、第三方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
第二、性價比是否合適
在當事人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后,則需做出另一個決定,即是委托律師訴訟還是自己訴訟,委托律師則需支付律師費,自己訴訟則需自己全程參與,投入 較多的時間及精力。另外,法院還需收取訴訟費。
當事人需要在決定打官司之前想清楚,通過打官司訴訟得到的是否大于您所投入的律師費等費用支出。
第三、勝訴的可能性
很多人在
委托律師是會問律師“保贏嗎?”。首先依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不能給當事人任何承諾,如有律師為了接案而給您承諾案件結果,那就恭喜您上當受騙了。
其次,律師是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律師與委托人屬于乙方主體,律師也希望當事人能獲得一個好結果。
但是,律師不是法官,無權決定案件判決結果,所以律師也無權對案件結果做出任何承諾。
但有經驗的律師在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后,會對案件有一個專業的判斷,基本上能判斷出案件最終判決結果。
第四、訴訟周期
打官司訴訟時間周期相對較長,依據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周期為三個月,適用不同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周期為六個月,法院有權依據案件事實情況,依據法律規定延長審理周期。
經過法院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如對一審判決不滿意,均可在上訴期內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述。符合條件的,在經過二審判決后,還可以提起再審訴訟。在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判決義務,原告應當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您可能會對下面內容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