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實生活中很多打官司的人都可能面臨這樣的尷尬局面,法院明明判決自己勝訴,讓對方還錢或者履行相應義務,但是,如果對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本來勝訴滿心歡喜卻因為無法執行到位更加鬧心,還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兌現判決的權利。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權力,強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一項執法活動。為充分保護案件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在向您介紹執行程序的有關事項。
一、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立案必須在兩年內提出,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開始計算。
二、執行立案條件
1.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身份證明;
(4)如果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三、執行案件申請費
1、沒有執行標的的,每件交納50-500元。
2、執行金額不超過1萬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1%交納。
四、舉證注意事項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作為申請人應該積極主動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時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財產線索、被執行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及被執行人下落等情況,以利于執行。申請執行人了解到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但自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確有困難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調查。但申請執行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
五、強制執行
針對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采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對其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隱匿、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二)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三)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四)偽造、隱匿、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五)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作偽證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八)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九)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十)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隱匿、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六、執行終結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將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被執行人死亡且無遺產可供執行也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人死亡的;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的;被執行人無生活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等等。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七、執行監督
1.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
2.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法院的具體執行行為及作出裁定、決定等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執行監督。
3.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人民法院的紀檢部門或其他部門舉報或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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