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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月,某公司將“XX大廈”工程發包給某建筑工程股份公司承建,在建設工程中,某建筑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李某。隨后,李某帶領王某等21名農民工到該工地干活。施工結束后,建筑公司已將分包款項支付給李某。后因李某將分包款項投入到其它項目,未能及時支付王某等21人工資,21名農民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李某支付工資,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李某支付王某等人工資,建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解析】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應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而李某作為個人并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某建筑公司作為有資質的企業,違法將工程發包給李某,應當對李某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農民工工資被拖欠救濟途徑 (二)老板的上級用工單位 (三)勞動部門 (四)訴訟
(一)與老板協商
這肯定是第一步,無論通過誰幫助溝通協商,最終是要老板來結算工資的,老板可能也只是短期的資金周轉問題,當然,就算好說好話的,也不要超過法律追訴期一年;如果老板就是故意拖欠工資了,那么,就要繼續下一步驟了。
農民工的老板一般都是在各大工程里承攬大小合同,用工單位自然是不喜歡也不允許自己工程的承包方出現勞資糾紛的,看是否能夠幫助溝通協調。
如果上述情形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申訴,也可申請勞動仲裁,通過這樣的途徑一般都能解決。
當然,現在各地都有免費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咨詢一下。
如果上述辦法還是無法湊效,就要發起訴訟了,要堅定的維護自己應有的權益。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2008
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
第四條 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2004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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