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紹】
被告錢某開辦了一家擔保公司,原告陸續將96晚元投入到該保險公司里,簽訂了多份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時間和利息。但是2015年,擔保公司出現問題連續3個月沒有支付利息,原告催告無果遂向法院起訴返還借款,但是由于涉及債權人較多,金額巨大,為防止原告利益到不到保障,律師建議被告申請財產保全,通過查詢財產情況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最后得以執行,實現原告的權利。
【法院判決】
1、被告于本調解書生效后一個月內支付原告借款30萬元;于2015年9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0萬元;于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36萬元。如被告未按照前述期限還款,則原告可向被告主張所有到期、未到期債權。2、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3、本案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4、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由被告承擔。
一、擔保人被起訴怎么辯護
作為擔保人,如果被債權人起訴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確定如何進行答辯的抗辯,主要可以考慮從擔保是否有效、是否已經過擔保責任承擔期限、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擔保責任等方面來進行。擔保責任分為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你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可以主張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需要先向債務人主張債權,如果是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二、怎么維護自己的權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同時還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擔保人將代替債務人履行,因此在債權債務關系中進行擔保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范圍,盡量減小責任。
2、讓債務人多找幾個擔保人,分擔責任。
3、明確約定為一般保證,不承擔連帶保證。

4、約定較短的保證期間。
5、如果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同時用物作抵押,擔保人應盡力讓債務人用物同時作抵押。因為按照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6、要求債務人以實物或保證人提供反擔保。一旦承擔了保證責任,也可以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主張權利,避免自己的損失。
7、及時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因為按照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8、注意保證期間,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外主張權利,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9、承擔保證責任后,及時向債務人主張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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