煥廷導讀:房價持續上漲的今天,每個購房者都希望自己能買到“物美價廉”的好房子!很多購房者都在考慮購買無房產證的房子,價格相對低廉,但這種房子有保障嗎?簽訂買賣合同是否合有效?今天通過一個案例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
【案情】
喻某在自己村集體土地上建有一棟樓房共七套,只辦理了一棟的產權證,但不能辦理土地證。2013年6月2日,喻某將其中的一套以每平米3000元(當地全產權房的價格為每平米5000-6000元)的價格賣與了外地來此做生意的孫某,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協議,并已實際履行。2013年底孫某聽說國家正在整治小產權房建筑,擔心房屋被清理拆除,遂反悔要求退房還款,喻某不同意,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本案中喻某的房屋雖然整棟辦理了一個房產證,但由于不能辦理土地證,而且不是每套房子均單獨辦理了房產證,所以其出賣的該單套房子屬于小產權房的一種。關于小產權房買賣的效力問題,我國并沒有統一、明確、具體的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只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來分別處理,因此在處理結果上也不盡相同。本案中喻某和孫某訂立的小產權房買賣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判斷其是否有效應遵從合同法則。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五點:(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結合本案,喻某和孫某簽訂的小產權房買賣協議是其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喻某出賣的房屋雖是小產權房,但并不是違章建筑,喻某對該房屋有處分的權利,其出賣該房屋非但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對買賣雙方均有益,一方面喻某將其閑置的房屋賣給別人有了收益,另一方面孫某以只有市場一半的價格購買到了可以居住的房屋,雙方均有利可圖。其房屋買賣協議也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上述第二種意見已有闡述),因此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也是一種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債權關系,只是其由于證件不齊全,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過戶登記手續。本案中孫某購買房屋時明知是小產權房,不能辦理權屬證件,只是因為便宜才購買,而且是用來居住,說明購買時并沒有要求辦理過戶登記的意思,如果以房屋不能發生物權變動登記來認定該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反而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孫某要求退房還款只是擔心被拆遷而導致糾紛,現其訴請的理由是否發生是不確定的因素,退一步講,即使房屋被拆遷,孫某到時還可以再提起賠償訴訟。因此就目前情形而言,認定該小產權房買賣協議有效更符合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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